本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依据高等教育及研究生教育项目开展实施。
教育项目(EP)是为授予特定学位(学士、硕士或博士)所必需的、经审定的模块或课程单元的集合。
教育项目的开发以达成预期学习成果为目标;教育项目的内容不仅包含具体的学习学科,还包括一整套结构化的流程与学习情境,用以推动预设成果的实现。
本校的教育项目,在学校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领域内,依据《人才培养方向分类目录》,按教育项目类别进行开发。
各毕业答辩主持教研室依据《国家资格框架》、职业标准、都柏林描述符及《欧洲资格框架》开发教育项目。
本校所有教育项目均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外部评估,以纳入国家教育项目注册名录。
本校的教育项目以学习成果为导向。包括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内的所有相关方,均参与教育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过程的监督。
本校教育项目开发的主要原则为:
· 对标高等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全球趋势:跨学科性、以学生为中心、创新性,注重复合型思维与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;
· 契合国家发展趋势:国际化、教育 - 科研 - 生产一体化、数字化、精神文明革新;
· 贴合哈萨克国立大学的战略重点:与国际排名前 200 位高校的教育项目具有可比性,与学校发展战略相匹配。
学院学术评议会通过决议,任命每个教育项目的项目协调人。协调人负责统筹面向学习成果达成的教育项目设计、开发与实施相关工作,工作需符合资质要求,并吸纳包括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参与。
教育项目的开设需考量以下条件:人力资源保障;项目所需信息资源、设施与设备保障;专业实习基地的配备情况;教育项目实施过程的信息化支持;教育项目实施的教学法保障。
为保障教育项目开设过程的质量管控,项目需先通过学校内部评估程序,之后提交至用人单位代表、社会及学术团体进行外部评估。评估的目的在于提升教育项目质量。教育项目评估遵循透明、完整、专家工作组织连贯一致的原则。
所有教育项目的标准审批程序需按以下顺序依次审议:
1. 学院教育质量委员会审议决议;
2. 学院学术评议会审议决议;
3. 学校教学法工作部门审核通过;
4.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;
5. 学校学术评议会审批通过。
出现以下情形,可启动将教育项目从学校办学项目目录中移除的程序:
· 学院学术评议会作出停止该项目办学的决议,予以启动;
· 该项目连续三年无学生录取,由学校学术评议会启动;
· 认证机构出具否定性结论,由学校学术评议会启动;
· 经校内或外部评估,认定项目办学质量不达标,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启动;
· 项目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50% 及以下,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博洛尼亚进程中心启动。
学生根据个人申请,从对应教育项目类别中被录取至具体教育项目。每年 8 月 10 日至 25 日,招生办公室咨询顾问会协助申请者选定就读项目。
学生完成课程注册并生成个人学习计划后,禁止修改教育项目内容(即变更学习课程)。